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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开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施行
添加时间:06-14-2011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前应当进行听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
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与车辆流量相适应。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辆流量等实际情况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收费车道畅通。
因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导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驾驶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收费站开启收费车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