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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开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施行
添加时间:06-14-2011 来源: 点击次数: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废水;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矿)、倾倒废弃物;
(三)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四)进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
(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六)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八)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